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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1 彰化縣 111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 111 年 8 月 12 日府教社字第 1110309607 號函 壹、依據: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承辦單位:彰化市平和國民小學 三、協辦單位:彰化藝術高中、彰安國中、育英國小、大同國中 參、比賽組別與資格: 組 別 資格說明及注意事項 團 體 組 國小(A、B 組) 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國中(A、B 組) 本縣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 部學生。 高中(職)(A、B 組) 本縣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 個 人 組 國小 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國中 本縣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 部學生。 高中(職) 本縣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 大專校院 本縣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 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共同注意事項: 一、團體組均區分為 A、B 組,A 組為舞蹈班,B 組為非舞蹈班。 二、團體 A、B 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三、團體組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一)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 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二)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三)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班(舞 蹈類)。 四、報名團體 B 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五、個人組不分 A、B 組。 六、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 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 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臺設籍達半年以上(即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以前設籍者)之縣市報名參加本縣比賽。 2 肆、比賽期程及地點: 一、報名日期與方式: (一)本比賽採網路登錄,經學校核章後再以通訊收件(以郵戳為憑)方式辦理報 名。 111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起開放網路登錄至 111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 中午 12 時關閉系統;網路報名期間,如發現以填報之資料有誤,可於 111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前隨時上報名系統更正,逾時則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填補或更改報名資料。 111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至 9 月 20 日(星期二)將報名資料(請於信封 封面註明彰化縣 111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報名表)寄送彰化市平和國民小 學收(500 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二段 450 號),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 報名結果於 111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以後公告於全國學生舞 蹈比賽資訊網網站,請各報名單位確實核對,未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補 行報名。 報名程序如下: (二)登錄網址: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或彰化市平和國民小學登錄報 名資料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 3 份。(請自行審慎核對報名資料) (三)紙本報名表一式 3 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章戳(個人組),郵寄至 彰化市平和國民小學辦理報名(逾期或傳真概不受理,並於郵寄後電洽 04-7222355 分機 13)。 (四) 個人組報名表請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或教務主任職章。 二、抽籤: (一)比賽出場序抽籤時間:111 年 10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於彰化市平 和國民小學舉行,由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電腦系統抽出,因故未到者 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二)彩排申請:團體組甲、乙、丙組之彩排,於 111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 中午 12 時開放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登記彩排;於 111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截止。 (三)公告「比賽抽籤結果」及「彩排登記結果」時間:111 年 10 月 14 日(星 期五)下午 5 時以後。 (四)本行程不另行通知。 三、領隊會議及地點:訂於 111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於彰化市平和 國民小學舉行。 9 月 12 日(星期一) 至 9 月 16 日(星期五) 中午 12 時關閉系統 上網登錄後線上列印 報名表 學校核章 9 月 14 日(星期三) 至 9 月 20 日(星期二) 截止收件 (以郵戳為憑) 通訊收件 9 月 27 日(星期二) 報名結果 公告 3 四、彩排日期、地點及人數規定:111 年 10 月 26 至 27 日(依實際公告為準)於員林演 藝廳(510 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 99 號),開放 10 月 13 日(星期四)已完成 申請登記之團體乙、丙組依序進場彩排。彩排當日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 得異議。彩排時進會場人數限每隊三人,包括指導教師、播音員及錄影人員,並 於該隊彩排時間結束後立即離開現場;團體甲組彩排時間於 111 年 10 月 14 日公 告,比賽地點為平和國小活動中心,開放 10 月 13 日(星期四)已完成申請登記 之團體甲組依序進場彩排。(附件一)。 五、正式比賽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至 11 月 4 日(星期五)【實際賽程 視報名隊伍及人數安排,以彰化縣 111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秩序冊為準,為響應 環保珍惜資源秩序冊不另寄,請各參賽隊伍及個人於 111 年 10 月 20 日(星期四) 逕向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站查詢。】 六、正式比賽地點:員林演藝廳(團體乙、丙組及個人組)及平和國小活動中心(團 體甲組)。 伍、比賽項目: 一、古典舞:具古典型式,且富有中華文化內涵與風格之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 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民俗舞:具我國民風特色之舞蹈,含廟會祭典舞蹈、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 民舞蹈等類。 三、現代舞: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 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國民小學 1、2 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 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 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陸、參賽人(隊)數相關規定: 一、團體組: (一) 縣內各公私立學校,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 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 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 組比賽。 (二) 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甲組:31 人至 50 人為限。(僅 111 學年度) 2.乙組:12 人至 30 人為限。 3.丙組:2 人至 11 人為限。 二、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參賽人數 超過正式報名人數(含候補人員及未報名者) ,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 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五、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 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4 六、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臺之安全,111 學年度各參賽團隊搬運道具及布景人員以 10 人為上限;惟兒童舞蹈團體甲組以 12 人為上限(演出人員不列入計算);國小 2 年級以下非舞者禁止隨行入場。 柒、演出時間(含場佈及復原): 一、 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一)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二)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三)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二、 計時標準: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 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 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三、 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 30 秒鐘,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如未滿 30 秒 鐘者,以 30 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捌、評分與獎勵相關規定: 一、評分標準: (一)評分要點: 1. 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2. 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 舞蹈為評分範圍。 3. 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 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二)評分內容:主題表現佔30﹪,音樂佔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 佔10﹪,舞蹈藝術(含編舞、創意、舞技)佔50﹪。 (三)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人數須為單數)。如有一位評審臨時 無法出席時(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 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評審委員人數達7人以上)。 二、獎 勵: (一)各類組第一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並依表現成績依序核予名次,錄取名次以 第一名 1 位、第二名 2 位、第三名 3 位、第四名 4 位、第五名 5 位、第六名 6 位為原則。總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一律不錄取。分數差距超過 5 分者, 名次不得並列,依序由次一名次錄取。 (二)團體項目: 1.國小組及高中職組依各組表現程度錄取第一名 1 隊,第二名 2 隊,第三名 3 隊,得視表現程度,予以增減,惟分數未達 80 分者,不核予錄取名次。 2.國中組因「彰化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項目認可採計原則」規定,仍維 持錄取總名額以該組參賽人數(隊數)的三分之一為限,若該項評審認為參 賽者(隊)表現優異,得酌予增額錄取,但不列名次,僅頒給表現優良獎 狀,且不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若參賽團隊獲得特 優評分(90 分以上),則不受錄取名額以三分之一限制,亦核予錄取名 次。 5 3.連續 2 年獲得決賽個人組同類型特優前三名,及團體組同類型同組別特 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請於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 (備註:本要點團體將於 112 學年度;個人組於 113 學年度開始實施。) (三)個人項目: 1.國小組及高中職組總名額以該組參賽人數(隊數)的三分之一為原則,得視 表現程度,予以增減。 2.國中組仍維持錄取總名額以該組參賽人數(隊數)的三分之一為限。 (四)若該類組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的團隊(第一名)已具逕行參加全國決賽資 格,則由第二名遞補參加全國決賽。 (五)團體項目得獎者核發團體獎狀一紙,均不發給個人獎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 由各校依實際參賽名單自行開立。 (六)個人項目各類組中若辦理該類組初賽,初賽成績為取得縣級決賽資格之依 據,不另頒發初賽獎狀或成績證明。 (七)各組第一名不得並列,如比賽所獲得成績相同時,由該項評審委員慎重研判 並表決,重新判定。 (八)獲得團體組第一名之隊伍,編舞教師(2 人)核予嘉獎二次,行政人員、助 理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一次(以 6 人為限);第二至第六名及榮獲表現優良獎團 隊編舞教師給予嘉獎一次,以 2 人為限,另行政人員、助理指導教師等各頒 發獎狀一紙,以 6 人為限。 (九)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及各機關辦理業務績優或辦 理各項活動之敘獎標準,名次在參加評比機關之二分之一以後者,不予敘獎。 範例: 實際參賽 學校 類組 獎勵名額(錄取名次) 獎勵原則 2校 國小組、高中組 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 1校可敘嘉獎,其餘獲名次或表 國中組 第一名1位、表現優良 現優良獎團隊改頒獎狀 3校 國小組、高中組 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 1校可敘嘉獎,其餘獲名次或表 國中組 第一名1位、表現優良 現優良獎團隊改頒獎狀 4校 國小組、高中組 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 第三名1位 2校可敘嘉獎(依表現成績分數 高低排序),其餘獲名次或表現 國中組 第一名1位、表現優良 優良獎團隊改頒獎狀 5校 國小組、高中組 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 第三名2位 2校可敘嘉獎(依表現成績分數 高低排序),其餘獲名次或表現 國中組 第一名1位、表現優良 優良獎團隊改頒獎狀 6校 國小組、高中組 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 第三名3位 3校可敘嘉獎(依表現成績分數 高低排序),其餘獲名次或表現 國中組 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 優良獎團隊改頒獎狀 表現優良 (以此類推) (十)獲個人組第一名者,編舞教師(1 人)核予嘉獎二次之獎勵,第二至第六名 編舞教師給予嘉獎一次,均以一人為限,且同一編導教師指導多位學生於同 一項目同時得獎時,僅給予最高名次之獎勵(依報名表所列為準)。 (十一)各組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為準(變更指導教師之學校以公文為 憑),行政人員最多得以擇一(優)項敘獎,其餘人員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 請各校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本權責辦理敘獎, 6 獎狀部分由本府另行發給。各類組獲獎之指導教師若為實習教師、教學支援人 員、外聘人員或非校內教師,則改頒獎狀一紙。 (十二)辦理單位行政獎勵,比賽後再另行提報。 玖、經費:本項活動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壹拾、申訴規定: 一、應服從本比賽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會;立書人除大專組得 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法定代 理人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 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半小時內為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 該參賽團隊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 技術性、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二、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 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比賽當日無申訴事件時,隔日即予銷毀。 三、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壹拾壹、附則: 一、本競賽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 二、報到注意事項: (一) 參賽單位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會場,並派代表至競賽組報到 另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5 隊,團體組於該場次前 3 隊,經檢錄組核對證 明文件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相關規定得依場地及檢錄動線設計修 正,並提前公告)。 (二) 各類各組比賽人員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完成報到手續,並須依出場序與賽, 若經唱名 3 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三) 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晉級決賽單位均以初賽報名時之報名表(含參賽者 名冊),並加蓋學校印信,於比賽當日報到時出示;如現場無法出示者,請 於當場次比賽結束前將完整報名表傳真至大會現場,正本後補;若遇假日 則限定於隔天上午12時前完成傳真。 (四) 檢錄及驗證: 1.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決賽當日攜帶並繳交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至檢錄處 辦理驗證手續。 2.比賽當日檢錄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一份,如因故要減少參賽人數(不 可低於該組別規定之人數,否則取消參賽資格),需帶隊老師於名冊人員 照片上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若遇「參賽者名冊」照片不清晰、脫落或無法 辨識等情況,主辦單位有權請參賽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比賽現場場地、燈光及播放設備注意事項: (一) 依據「彰化縣學生舞蹈比賽場地須知」(附件二)辦理。 (二)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承辦單位準 備外,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桿) 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三) 參加人員禁止觸碰布幕,禁止從布幕後出場。 7 (四) 比賽期間本府僅備 CD 錄放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請參賽單位或個人 自備音樂 CD 兩組(一組為備用),音樂 CD 不可燒錄多首曲目,並應在該項 比賽開始前,提早送交本府演藝廳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按其指示試音及播 放。 (五)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請注意道具有易剝落及危險會致受 傷等物品的牢固性),否則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 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承辦學校之規 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特殊道具申請使用單(附件三),經承辦 學校技術核定後得使用,否則予以扣總平均 2 分。 (六) 為維護比賽場地安全及使比賽順利進行,後台只提供 110 伏特插座,如有 需要請自備延長線使用(只限場上參賽隊伍及下一預備隊伍使用)。 (七) 參賽單位應準備清潔用具自行清掃比賽場地,使其回復原貌,以利下一隊伍 進行比賽;場地之恢復標準以承辦學校之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 扣總平均3分;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五、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勢等作示 範指導(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六、參賽作品注意事項: (一) 同一編導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各分組(甲組、乙組、丙組)之比賽, 亦不得跨縣市參加各分組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 格。 (二) 同一團體及個人,不得代表兩個以上團體(學校)參加比賽,違者取消參賽 資格。參賽單位或個人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三)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 使用權,承辦單位得要求提出證明。 (四)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若未 經原創者授權,卻在每一舞段內,援用他人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 鐘,或在不同的舞段中援用舞蹈連續動作累計長達 2 分鐘,均視為抄襲。經 檢舉人於比賽結束 3 日內檢具錄影記錄,並經本府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本 府通知申復之翌日起 3 日內提出申復,由本府聘請當場次比賽評審委員共同 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 本府所頒之全部獎項。 七、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音人員,承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並盡可 能事先將管制措施公布周知。 八、觀眾及攝影區之管理: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現場座位可否開放一般民 眾參與,由承辦單位就現場狀況逕行判斷、決定,進行秩序管控。另若需進行錄音 者,一律需於攝影區進行,並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九、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凡報名 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 參考資料。 十、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技術 8 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十一、籌備及比賽期間(含抽籤日),請惠予承辦學校及協辦學校工作人員公(差)假登 記辦理,本府不另行發文。 十二、自願棄權者: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比賽者,團體項目請參賽學校出具正式公文聲明棄 權,除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外,應經主辦單位同意;個人項目亦同。 十三、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及其附件之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辦理。 十四、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五、依據彰化縣111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爭議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附件四),設置「爭 議事件處理小組」,處理賽程中所衍生疑義。 十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防疫政策,配合中央規定及相關法規辦理。 9 附件一 彰化縣學生舞蹈比賽彩排注意事項 一、彩排時間之規劃以10分鐘為一時段,每支舞碼僅可預約1時段,並以實際線上登記為依據, 額滿或逾期後不再受理。 二、大會除調整兒童舞蹈組彩排時間(12分鐘)之外,為考量全體工作人員及場館運作之辛 勞,若實際彩排登記之空檔過多且相隔時段過長時,大會將主動聯繫登記單位協調彩排 時段(若預估與原登記時段相差±30分鐘者),以發揮人力及場地使用之最大效益。 三、登記彩排的隊伍敬請於大會公告之彩排時間前30分鐘至現場報到就位,並依現場工作人 員指示進行彩排,未在公告的時段內彩排者,視同放棄彩排的權利;現場彩排唱名3次未 到,隨即取消彩排資格。 四、各彩排團隊(含道具佈置人員)進入場內(包含後臺區域),除表演者穿著的舞鞋外,均須 脫鞋或穿著乾淨室內鞋,以維護表演區域的清潔與安全。 五、各團隊彩排現場進入表演區和觀眾席人員最多3人(後臺協助人員不計),含攝錄影(限該 參賽單位之舞碼)、播音和指導老師,且由大會燈光、音響承包廠商提供播音器材、麥克 風給各彩排單位使用,請各參賽團隊遵循工作人員指示進行。彩排期間不允許非該團隊 人員進入場內,亦不得攜帶國小2年級以下之孩童隨行入場。 六、彩排計時方式以9分鐘整按鈴提醒(兒童舞蹈11分鐘整),9分40秒即按鈴宣告退場(兒童舞 蹈11分40秒),請依大會工作人員之指揮立即離場,以供下一個彩排團隊進場走位。 七、已登記彩排的團隊若因故無法於登記時間出席彩排者,敬請提早告知彰化縣彰化市平和 國民小學。 八、上述未盡事宜均依現場工作人員實際執行為準,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彰化縣彰化市平和國 民小學。 10 附件二 彰化縣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 一、 依據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辦理。 二、 比賽場地全面禁菸、禁止飲食。 三、 配帶大會核發之攝影證的攝影人員(含攝影學會專業人員及參賽單位人員),請依大會 規定於指定的攝影區域內拍攝。 四、 參賽人員、指導教師、道具及布景搬運人員在舞台區禁止使用任何通訊器材,並請依 現場工作人員指示進出;除參賽人員外,其餘人員均需配戴大會核發之識別證,未配 戴者一律不得進入舞台區。 五、 舞台嚴禁使用或裝置危險物品,若使用乾冰、泡泡機或煙霧機等其他類特殊效果,請 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又若道具上的油漆、亮片、金粉脫落,或大型道具 的輪子未經擦拭,殘留輪印於舞台上,均請自行清潔,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 內(含舞台區域之煙霧,未散去前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六、 舞台前後均定期清潔並於翼幕兩側設置濕布供參賽者踩踏,用於止滑若仍需使用松香 等止滑物品,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七、 各參賽隊伍進入場內,除表演者穿著的舞鞋外,均須脫鞋或穿著乾淨室內鞋,以維護 表演區域的清潔與安全。 八、 若需使用特殊道具、布景抑或外接電源,請於報名時填寫特殊道具申請表,最遲需於 報到時填表。 九、 舞台僅提供黑膠地墊(已標註中心位置及1/4位置)及燈光,禁止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抑 或調整燈光。 十、 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後台預備隊數原則上個人組為2隊、團體組為1隊,惟 大會得依後台人員數量及道具、布景之多寡彈性調整預備隊數。 十一、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臺之安全,111學年度各參賽團隊搬運道具及布景人員以 10 人為 上限;惟兒童舞蹈團體甲組以 12 人為上限(演出人員不列入計算);國小 2 年級以 下非舞者禁止隨行入場。 十二、為維護參賽人員之安全,各參賽團隊經檢錄後不宜於等候區或舞台旁進行動作排練。 十三、團體甲組比賽之參賽人員請從舞台短邊進出場,其短邊延長線均視為比賽計時開始/ 結束之依據;表演進行中可以越線,但不得從表演場地正前方進退場。 十四、由於各比賽場地規格不同,為避免影響實際執行的順利進行,各比賽場地的規格與配 電裝置等相關資訊將於抽籤(暨領隊)會議後一併公告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十五、上述未盡事宜均依現場工作人員實際執行為準,若有相關問題請與承辦單位聯繫。 11 附件三 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彰化縣初賽特殊道具申請使用單 參賽學校(或個人) 比賽 組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團體組 A 組 □團體組 B 組 □個人組 舞蹈類型 □古典舞 □民俗舞 □現代舞 □兒童舞蹈 □團體甲組 □團體乙組 □團體丙組 比賽 日期 年 月 日 □上午 場次 第 場 出 場 □下午 序 特殊 道具 使用 情形 □煙、火類 □水、冰類 □粉末、碎屑類 □各類液體 □尖銳、利刃物品 □具黏性、膠類 □易致刮痕物品 □以上選項無法清楚表達,請填寫: 特殊 道具 處理 計畫 □個人組參賽者簽名 □團體組領隊簽名 (請勾選一項) 聯絡電話 (必填) 手機: 市話: 注意事項: 1.若有使用會危及參賽者人身安全、易致破壞場地抑或影響場地復原之特殊道 具,請於報到時勾選上述選項,並獲大會認可後始得使用,若未填寫致使比 賽現場發生事故由參賽單位自行負責,並予以扣總平均 5 分。 2.若填寫之資料與報名系統上有差異,以本表為準。 12 附件四 彰化縣 111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 爭議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一、為公正處理比賽時之抗議事項,特設置本項比賽爭議事件處理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依爭議事件性質分「大會爭議事件處理小組」、「本府爭議事件處 理小組」二層級。 三、大會爭議事件處理小組任務如下: (一)受理依本項比賽實施要點柒、申訴規定之事項。 (二)受理後應即時召開會議,依本項比賽實施要點之規定審議抗議事項, 並做成決議。 (三)答復及公布會議之決議。 四、大會爭議事件處理小組置召集人兼發言人一人,由該場地之監場主任擔任, 小組由監場主任一人、監場副主任(縣府人員)一人及評審長一人組成。 五、大會爭議事件處理小組,以召集人為主席,各成員應親自出席。議案以共 識決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付諸表決,以多數決定之。 六、本府爭議事件處理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大會爭議事件處理小組書面提請處理事項。 (二)審議不服大會爭議事件處理小組之決議事項。 (三)審議其他相關爭議事項。 七、本府爭議事件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副處長)擔任, 小組成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副處長)、社會教育科科長及本項比賽承辦 學校校長組成之。 八、本府爭議事件處理小組,以召集人為主席,各成員應親自出席。議案以共 識決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付諸表決,以多數決定之。 九、各成員對於會議中之發言,不得對外公開。 各成員與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十、本小組成員之任期自各類組比賽開始之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一、本小組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說明後應即離席。 十二、本小組行政工作由本府指派人員擔任。 13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因應須知 一、現場不公告成績,一律於賽後公告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比賽結束 後,參賽人員(含陪同人員)應聽從現場人員指引離開,不得逗留現場。本賽 事現場不發放獎狀及光碟,統一由大會於賽後寄送至各參賽學校。 二、場館出入口、報到區等進行規劃分流,以單一進單一出為原則。 三、各賽場及休息區等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 四、所有人員進場前皆需進行體溫量測並於手部消毒,且全程佩戴口罩;參賽 者入場前應先進行手部消毒,且除表演期間外,應全程佩戴口罩。 五、比賽期間場內不開放觀眾入場觀賽。 六、如為「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加強自主健康管理」等情形者,禁止參加。 七、現場有發燒情形者(額溫≧37.5°C/耳溫≧38°C),將安排至休息場所,原 則上以 15 分鐘內完成 2 次複檢,如複檢仍有發燒情形則請儘速離場。 八、倘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腹瀉、嗅味覺異常等疑似症狀,應主動向學校老 師及主辦單位通報,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引導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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