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規定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總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2-10 08:18:44  點閱:29


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規定

依據彰化縣政府 113年6月21日府教國字第1130236989號函及修訂本校

113.6.25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會議修正並經校長核准通過

一、為提供學生舒適學習環境,彰化縣政府補助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於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裝設冷氣(下稱教室冷氣);基於能源永續並兼顧舒適及節能,引導學校妥善規範冷氣使用時機,教育學生以經濟、智慧方式使用能源,以達環保永續校園目標特訂定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彰化縣芬園鄉富山國民小學(下稱本校)依據此注意事項特訂定本使用規定。

二、本校應落實能源教育,培養全校教職員工生節約能源觀念,建立全校共同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並定期奬勵執行成效良好者。

三、本校開啟冷氣,以室內溫度超過攝氏二十八度、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AQI)高於紅色警示等時機為原則。

 

教室

建議使用冷氣時間

備註

班級教室

與科任教室

09:00~15:55

溫度宜設定在攝氏二十六至二十八度之間,避免室內外溫差

過大

四、本校應透過能源管理系統納管及分析全校冷氣使用情形,並以能源管理系統設定各教室冷氣設備可使用時段。

五、本校應以班級冷氣卡啟動冷氣為原則,本校教室冷氣卡之配發、加值、保

    管與退費方式如下。

 

(一) 冷氣卡之配發:每班教室配發一張冷氣卡,科任教室冷氣使用時數併入班級冷氣卡中(部分專科教室有換班級下課時間另配發卡片儲值2000點,避免冷氣頻繁開關造成冷氣機損害及耗電)。每班冷氣機配發一支遙控器,應妥善保管,遙控器長期不用時,請取下電池,以免電池液流出,破壞電子零件。

(二) 冷氣卡之加值:各班冷氣卡每學期初加值一次(各班8周*35時*20點=5600點)。

 

(三) 冷氣卡之退費:每年度末班級冷氣卡若仍有餘額,為鼓勵各班推行節能教育,縣府補助之冷氣電費,其結餘款得依比例用於班級教學設備或物品採購。若日後上級單位無補助電費,冷氣卡金額是向班級師生收費,學期末班級冷氣卡仍有餘額則退費給班級師生。

(四) 對於課後及暑期等教學計畫,其冷氣電費納入各該計畫經費額外補助或使用者付費原則。

(五) 課後及暑假期間,弱勢學生參加校內各項活動,若遇須收取冷氣電費,具低收入戶資格者免繳,其他弱勢學生之資格認定另召開「冷氣電費

     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認定。

(六) 課後、暑假期間及其他月份冷氣收費標準每度電收費3.71元,之後如遇台電調整電費,則另行召開會議檢討修正。冷氣電費多退少補,退費辦法依彰化縣政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規定之。

 

(七) 儲值卡遺失補發費用為90元/張。遺失卡片之餘額得參考能源管理系統用電相關資訊換算班級已使用額度返還之或依原設定儲值金額扣掉已使用天數換算剩餘天數額度返還之。遙控器遺失補發費用上限為600元或依市價照價賠償。

六、為避免同時間啟動冷氣電力,導致需量超出契約容量,班級應遵守本校訂定之教室冷氣啟動時間,及能源管理系統設定各教室冷氣設備可使用時段。

七、教室冷氣開啟時,冷氣機溫度宜設定在攝氏二十六至二十八度之間,並輔以電風扇或循環扇送風;冷氣使用時,進出教室應隨手關門。

八、教室冷氣應減少開關次數,避免造成冷氣及壓縮機過度重啟之損害及耗電。但班級學生離開教室達一節課(含)以上者,應關閉教室冷氣電源。

九、本校教師應引導學生於戶外或體育課後,返回教室擦乾汗水再開冷氣。

十、班級教室冷氣使用期間 應視教室空氣品質,適度開窗換氣,以促進空氣流通,避免二氧化碳濃度過高。前項班級冷氣使用期間之開窗機制,得參考 

環境部校園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指引。疫情期間或有疑似群聚傳染病情形,其使用方式如下:

 

(一)疫情期間使用冷氣時,應於教室對角處各開啟一扇窗(至少十五公分)

     以促進空氣流通,並於每節下課將班級冷氣轉換為送風模式。 

  (二)班級發生疑似群聚傳染疾病情形時,應打開窗戶和使用抽風扇,盡量不

     用冷氣,並應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 

 十一、自111年度起,本校於彰化縣政府所補助電費月份所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若日後縣府無冷氣補助款,收費標準再依縣府標準訂定之。

十二、本校平日課後或暑期期間辦理學生相關學習活動,有第三點情形需使用教室冷氣或其他校舍空間裝有既有冷氣者,應參考本使用規定並落實管 理,若需有使用者付費部分應妥為向親師生溝通形成共識後經校長核示後才可實施。

十三、前項使用規定訂有學生使用者付費機制者,其單位電費收取不得逾彰化縣政府當年度補助電費之設算基準(含加成後額度);倘需向學生收取費用者,應訂有相關退費辦法及針對弱勢學生分期繳納機制,惟標準不得低於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相關規定

十四、對於課後及暑期倘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之課後照顧、學習扶助、夏日樂學等計畫,其冷氣電費請依相關申請原則納入各該計畫經費額外補助。

十五、本校規劃於大辦公室,供教師於無課務或課後時間集中備課使用。 該空間冷氣開啟時間為上午9:00~16:00,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負責開關冷氣不插卡收費。

十六、本校每年應定期或配合彰化縣政府排定期程維護既有冷氣,並派員定期清洗教室冷氣濾網及巡檢室外機,檢修情形於每年4月15日前提報縣府。

 

    冷氣維護內容包含濾網清洗、散熱片清潔、外部及零件清潔、電源及管線檢查、冷媒檢查(查漏及重填冷媒)、高壓清洗等項目。

 

十七、彰化縣政府補助各校之冷氣電費如有不足,得以本校當年度太陽光電回饋金或歷年滾存之賸餘款及本校自籌支應。

十八、為鼓勵各校推行節能教育,彰化縣政府補助之冷氣電費,其結餘款得用於本校各項設施設備改善及電氣檢驗,班級教學設備或物品採購。

十九、本校應組成「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如附件一),並依據彰化縣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訂定或每年重新修訂校內冷氣使用規定,陳請校長核准後據以實施;同時配合彰化縣政府作業上傳冷氣使用規定檔

案至指定網頁,修正時亦同。前述小組成員至少需達七人以上,應包含校長、行政主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其中教師及家長代表加總人數不得低於小組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十、本校依據上級單位對本校一般性補助款冷氣電費及維護費補助設算基準調整幅度,視情況滾動式修正本使用規定並經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本校113學年度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名單

 

職掌

職稱

召集人

校長

執行秘書

總務主任

委員

教導主任

委員

輔導主任

委員(教師代表)

二年級學年主任

委員(教師代表)

四年級學年主任

委員(教師代表)

六年級學年主任

委員(家長代表)

家長會會長